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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区律师辩护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XX月26日,被告人马某甲被重庆市XX公司聘用为XX分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公司整车销售板块全面工作。
2020年XX月5日至2020年XX月30日期间,马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公司的11辆汽车出售给他人,并让购车人将车款共计1317360元转至自己的私人账户,后将上述车款用于网络赌博等方面。
被告人马某甲于2020年XX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马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S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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