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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诈骗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3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8〕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67********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街**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个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以认识北京千喜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管,编造为千喜鹤公司怀仁县管理区,山西大学和山西经贸大学送米面油为由,多次骗取受害人申某某共计305000元。

    二、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河北省南宫市以向千喜鹤公司山西怀仁县管理区送杂粮为由分二次骗取受害人王某某共计5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银行转账明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李某甲、赵某乙、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进路

2018年1月3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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