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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余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9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   

    

被告人余某某,化名金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53********,汉族,小学文化,系丹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丹东市**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2014年1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化名崔,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3505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2014年1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041975********,初中文化,系丹东**有限公司**,住辽宁丹东市振兴区**镇**委**组**委。2014年1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21060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街道**村**组**。曾因寻衅滋事于2004年8月1日被丹东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2106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镇**站,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镇**委**组**号。2014年1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镇**委**组**。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侵占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1月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5月9日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1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04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新城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11日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1月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821965********,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镇**村**组。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900元。2014年1月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03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号**单元**室。2014年1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王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镇**委**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21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街**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街**号。2014年1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2106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路**号**单元**号。2014年1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黄某甲、聂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刘某、石某、门某某、田某、赵某某、王某乙涉嫌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傅某某、刁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大连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为逃避海关监管、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余某某利用中国香港地区、朝鲜南浦对于废物类货物进出口管理不严格的漏洞,在香港、朝鲜南浦以及辽宁丹东建立了一条绕关走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及配件、废旧摩托车等)的通道。2013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的儿子黄某甲到丹东后帮助余某某联系货主、收发邮件、整理单据、催缴费用。

被告人余某某、黄某甲本人或者通过中间人孙某某、邵某、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南方货主陈某某、李某某、王某丁、王某戊、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王某己、黄某乙、王某庚等人(均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通谋,由货主将电子废物集中运输到香港后,通过香港人张某甲、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办的代理公司将电子废物集中装箱。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张某乙(朝鲜人,另案处理)向大连天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租船,将装好的废物通过海运的方式运输至朝鲜南浦港,再由被告人余某某事先联系好的朝鲜东洋会社负责接货扒箱。余某某与朝鲜方面确定偷运时间后联系船舶,指使被告人王某甲、田某等人乘船到约定水域将废物偷运回丹东市安民沙场附近的非设关小码头,另外安排人员将废物通过倒短车辆运输到丹东庙岭附近的2号、3号倒货场地。为防止走私行为被人发现,余某某指使嫌疑人聂某某、宋某某、刘某、石某、门某某等人在倒短车辆行进的路线及倒货场地附近“望风”、“溜道”。电子废物运到倒货场地后,由被告人赵某某安排装卸工人将废物从“倒短”车上卸下,分别由被告人王某乙、傅某某和黄某乙(另案处理)在两个倒货场地,按照余某某、黄某甲提供的分货清单,将每个货主所属的废物装入集装箱车或散货车过磅,交由被告人余某某或被告人黄某甲、聂某某联系物流公司、人员,通过海运或陆运的方式将货物运输至货主指定的广州、汕头、佛山南海等地。南方货主按照废物种类、数量的不同,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余某某指定的账户内汇入每集装箱115000到145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走私费用,由黄某甲负责向南主货主催收走私费用。被告人刁某某按照余某某的指示记录了部分账目。

在走私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为了能够使走私人员固定,按月向被告人黄某甲、聂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傅某某、田某、石某、刘某、门某某、黄某乙等人发放2500-5000元人民币不等的工资,每参与一次走私每人能获得200元的走私补贴,如使用个人车辆还能获得200元的车补和100元的油补。

经查,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间,余某某走私团伙通过张某乙先后分28个船运航次,将2146个集装箱共计56260.745吨废物,从香港运至朝鲜南浦。另外,余某某走私团伙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间,已将其中593个集装箱,共计16091.586吨的固体废物走私入境。2013年12月28日至29日和2014年1月1日至4日,余某某走私团伙又分六次将192个集装箱共计4474.387吨的电子废物、废旧摩托车等货物走私入境。大连海关缉私局查扣了其中113个集装箱、11辆散货车及44.3吨的货物,广州海关缉私局查扣了其中40个集装箱的货物,汕头海关缉私局查扣了其中10个集装箱的货物,南沙海关缉私分局查扣了其中3个集装箱的货物。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检验鉴别,在扣的166个集装箱中有154个集装箱共计3776.867吨电子废物、废旧摩托车及配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在扣的11辆散货车中有187.0951吨电子废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其中,被告人余某某组织、参与了所有固体废物的走私行为;被告人黄某甲参与了2013年3月至案发,包括2013年12月28至29日,2014年1月1日至4日最后六次在内的414个集装箱共计10542.563吨固体废物的走私行为;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刘某、石某、门某某、赵某某参与了最后六次固体废物的走私行为;被告人田某参与了2014年12月28 日至29日,2014年1月2日至4日的五次共计3833.907吨固体废物的走私行为;被告人王某乙参与了最后六次走私行为中2276.291吨固体废物的分货,被查扣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2206.621吨;被告人傅某某参与了2013年12月28日至29日两天走私行为中552.99吨走私废物的分货,被查扣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429.51吨;被告人刁某某参与记录了2013年12月28日走私的两个集装箱共计走私进口44.21吨固体废物的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单、分货计划、磅单等;2.证人粱烨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网易公司提供的电子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黄某甲、聂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刘某、石某、门某某、田某、赵某某、王某乙、傅某某、刁某某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采取绕关方式走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作为本案的策划者、组织者,系主犯,对本案所有走私的固体废物负责;被告人黄某甲在本案中联系货主、收发邮件、催缴费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走私的固体废物负责。被告人王某乙曾因犯寻衅滋事**处有期徒刑,被告人石某曾因犯非法经营**处有期徒刑,二人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对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刘某、石某、门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傅某某、田某、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孔明爽
代理检察员:  曹  冰   

2014年11月1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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