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7〕2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船业务,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船轮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2月16日以被告人姚某某、曾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曾某某受同案人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指使,利用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在香港油麻地锚地接驳0号红色柴油,装入船上非法改装的隐蔽油柜内,运回境内倒卖获利。当日16时30分,该船到达深圳市赤湾对开水域时,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批0号红色柴油共计139吨,价值人民币583800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76095.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红油139吨、“**”船1艘等物证;
2.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 证人曹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姚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曾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2017年1月24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