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
2004年9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销售赃物罪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
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4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白云区同和地铁站中间出闸口处,以人民币101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白色固体状毒品1包,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经称量、鉴定,上述白色固体状毒品净重1.7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有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73克,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