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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重庆市巫山县。
XX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肆千元,XX年8月8日刑满释放。
XX年2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巫山县
看守所。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8年1月2日晚,被告人马某某接到黄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随后,马某某来到巫山县某某街道某某园区某某加气站对面,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1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XX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接到黄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
同日20时许,马某某来到巫山县某某街道某某园区某某加油站对面,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1包甲基苯丙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马某某转账200元,另给付200元现金。
马某某、黄某某交易后,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马某某身上查获黄某某支付的毒资200元和2包疑似毒品,经称重分别重1.221克、0.159克;在黄某某身上查获1包疑似毒品,经称量重0.864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被告人马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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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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