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20XX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
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XX]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
诈骗罪,于20XX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9月下旬,被告人吴某通过手机京东App下单购买iPhone13proMax(A2644)型号的苹果牌手机1部,以事先准备的模型机将真机调包,利用京东相关售后服务规则申请退货退款,骗得被害单位A公司退款人民币9,199元(以下币种相同)。
20XX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以与前述相同的方法,先后下单购买iPhone14pro(A2892)、iPhone13proMax(A2644)型号的苹果牌手机各2部,将真机调包后申请退货,分别骗得被害单位A公司退款12,499元、12,499元、12,499元、12,499元。
20XX年12月中旬,被告人吴某又下单购买iPhone13pro(A2639)型号的苹果牌手机1部,并申请退货退款11,499元,后被被害单位A公司识破并驳回。
公安机关接A公司报案后经侦查,于20XX年3月7日抓获被告人吴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当日退还A公司59,1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潘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照片,京东App订单记录、退款记录,转账记录、收据、关联证明、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部分诈骗系未遂、赃款退还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但被告人吴某尚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的可对吴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3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