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XX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4月4日被
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奉检刑诉〔20XX〕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
诈骗罪,于20XX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XX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2月18日晚,被告人万某与被害人吴某等人在本市奉贤区XX镇XX苑民宿内玩“扎金花”赌博,其利用特制的扑克牌、隐形眼镜等工具诈赌,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0000元。
20XX年3月3日晚,被告人万某与被害人吴某、向某、戴某等人又在上址玩“扎金花”赌博,其采用同样手法,分别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向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戴某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赔偿了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向某、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搜查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赌的方法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万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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