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20XX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席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XX]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
诈骗罪,于20XX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0月3日,被告人袁某通过网络结识段某(另案处理),段某收取袁某188元费用后,将如何在得物APP上伪造虚假交易订单骗取补贴的方法教授给袁某,并介绍邓某(另案处理)等人协助袁某完成虚假交易订单。后被告人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段某教授的犯罪方法,在得物APP上虚假售卖商品,由邓某在平台上购买后退货退款,以此骗取每单人民币28元(以下币种同)的补贴,补贴到账后由袁某、邓某等人按照约定进行分成。经认定,被告人袁某共计完成虚假订单310单,骗取被害单位A有限公司(经营地嘉定区XX镇XX路XX号)补贴8,680元。同年10月4日,刘某、赵某(均另案处理)与袁某交谈中得知上述诈骗方式,后由袁某教授二人利用上述诈骗方式在得物APP上骗取补贴,并帮助刘某、赵某与邓某等人对接完成虚假订单,后进行结算,袁某从每单28元补贴中抽取分成。经认定,赵某共计完成虚假订单150单,骗取A有限公司补贴4,200元,后被冻结168元;刘某共计完成虚假订单141单,骗取A有限公司补贴3,98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XX年11月3日抓获被告人袁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退赔犯罪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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