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公诉机关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20XX)陕01XX刑初1XX号
被告人宫某,男,198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西安市XX区。
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XX﹞XX号、XX检刑补诉﹝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犯
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份,被告人宫某以帮忙给崔某某、李某夫妻购买渣土车搞经营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李某45000元,后还以给渣土车做保养、维护、换轮胎、办理渣土证和给项目经理送礼等为由,欺骗崔某某向其多次转款,前后共骗取崔某某、李某夫妇110718元,而被告人实际并未为被害人购买渣土车,所骗资金被宫某挥霍。
2021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宫某以给车加油、给人送礼等理由欺骗李某向其多次转账并将李某所支付的钱款挥霍,前后骗取李某共计13418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宫某以帮忙给被害人崔某某、李某购买渣土车搞经营为由,骗取崔某某、李某部分购车款后,未实际购买车辆并将购车款予以挥霍,之后又虚构给渣土车做保养、维护、换轮胎、办理渣土证和给项目经理送礼等事由,欺骗崔某某、李某向其多次转款,骗取崔某某、李某共计266172元,所骗资金被宫某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宫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宫某退赔被害人崔某某124984元,李某141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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