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某。
2013年4月2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临海市
看守所。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
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至11月5日,被告人潘某某谎称悦阳春快餐店装修、米兰商务宾馆装修,从临海市杜某镇国富灯具城分五次共诈骗25平方电线15卷、6平方电线15卷、16平方电线12卷、10平方电线14卷、胶布20卷。
经估价共价值人民币46300元。
2012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冒名李达龙,谎称桃渚大酒店装修,从临海市桃渚镇林聪灯具城分四次共诈骗25平方电线46卷、16平方电线34卷、10平方电线9卷。
经估价共价值人民币102100元。
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再次到林聪灯具城诈骗电线,欲诈骗25平方电线5卷、16平方电线6卷、10平方电线6卷、6平方电线5卷(共价值人民币18100元),因王某某向其催讨之前的货款,潘某某谎称请王某某吃饭,后借机逃走。
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临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销售清单,证人陶某某、朱某兰、葛某某、李某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
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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