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人,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人,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坝**宾馆**号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3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人,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3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7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人,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部廉租房**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3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人,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13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人,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3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人,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1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蒋某某、牟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高某某、蒋某某、谢某某、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香江豪庭4楼M2酒吧因琐事与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牟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高某某用啤酒瓶打了王某某的头部一下,后被劝走。
2016年7月19日晚,王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来到涪陵区滨江路香江豪庭4楼M2酒吧找高某某等人讨说法。被告人高某某得知后,在自己车后备厢准备好刀和钢管,纠集牟某某和被告人蒋某某,牟某某纠集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纠集肖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香江豪庭聚集后来到M2酒吧。遇王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后双方发生打斗,高某某、蒋某某、牟某某、谢某某边打边退乘电梯下楼到停车位置。在高某某停在楼下的长安车后备箱内,蒋某某拿了一把关刀、牟某某拿了一把开山刀,高某某拿了一把尼泊尔弯刀,谢某某和肖某某各拿了一根长约1米左右的钢管,再次乘电梯上楼到M2酒吧,出电梯后,蒋某某的关刀被M2保安收缴,高某某、谢某某等人继续持械与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斗殴,致李某某腹部受伤。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腹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8月27日凌晨,涪陵区公安局民警在滨江路M2酒吧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2016年8月29日蒋某某将同案人高某某、牟某某、谢某某带到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牟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郑某某自动到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蒋某某、谢某某、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5.指认、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蒋某某、谢某某、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牟某某、蒋某某、谢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郑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牟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蒋某某、谢某某、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兴亮   
2017年5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