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麻子”,男,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5002351993********,初中文化,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单元**。201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开设赌场罪被云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09年因故意伤害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因故意伤害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因故意伤害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因故意伤害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2006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吸毒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驾驶牌照为渝F37***的小型客车在云阳县青龙路的三峡风酒店附近碰见被害人伍某某,陈某某因看不惯伍某某,遂拿出随车携带的杀猪刀追砍伍某某,龚某某也拿出车上的杀猪刀上前帮忙追砍伍某某,二人持刀将伍某某腰背部、肩部、左手手臂等位置砍伤后,随即离开。经鉴定,伍某某腰背部裂创长为16.0cm,属轻伤二级范畴;左肩胛处、左上臂、左手背裂创长度分别为7.Ocm、4.0cm、1.2cm,属轻微伤范畴。
   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于2017年2月10日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17年4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