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杨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区**镇**村**组。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区**镇**村**组。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4092406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区**镇**村**组。
以上四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2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长空路202号附17号一小餐馆吃饭、饮酒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无事生非,对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称同在该餐馆吃饭的被害人徐某某和冯某某对其言语挑衅,并邀约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殴打二人。于是,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雷某某、李某某饭后遂在小餐馆外等候,当被害人徐某某、冯某某出餐馆准备离开时,四名被告人便上前对二被害人施以拳打脚踢,将二被害人面部、腹部、颈部等身体多处部位打伤,四被告人才离开现场。之后,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长空路202号附14号的承宏副食店内,当被告人杨某某看见被害人陈某某后,以被害人陈某某看了其为由,遂在副食店内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引起双方扭打,被告人雷某某见状,遂与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殴打,将被害人陈某某的面部、头部等身体多个部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冯某某和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雷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殴打他人的事实。且分别对三名被害人予以了赔偿,获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邓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且给予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杨玲   
二○一七年五月五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