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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87********,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综治专干,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4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谭某某家中饮酒。18时许,王某某驾驶渝**小型轿车,搭载王某甲等人从谭某某家出发,往巫溪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巫溪县中梁移民小区卡口处时,与向某某驾驶摩托车因车道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某将向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2017年1月2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主动到巫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对被害人向某某进行赔偿,向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载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雪芬   
检察官助理:向其权   
2017年5月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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