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4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微信联系和转账方式向他人购买香烟。徐某某收到快递发来的香烟后,通过走街串户等方式将香烟卖予他人,非法销售金额达80425元,非法获利7000余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每条75元的价格将200条“龙凤呈祥”(软朝天门)香烟卖予巫溪县**镇**村**组**号龚某某,收取龚某某烟款15000元。
2.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分多次将通过微信购买的香烟卖予巫溪县**镇**村**组**号冉某甲。徐某某以每条75元的价格卖予冉某甲“龙凤呈祥”(软朝天门)25条,以每条150元的价格卖予冉某甲“玉溪”25条,共收取冉某甲烟款5625元。
3.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每条70元的价格将100条“龙凤呈祥”(软朝天门)香烟卖予巫溪县**镇**村**组**号李某某,收取李某某烟款7000元。
4.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每条75元的价格将200条“龙凤呈祥”(软朝天门)香烟卖予巫溪县**镇**村**组**号冉某乙,收取冉某乙烟款15000元。
5.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每条150元的价格将50条“玉溪”香烟卖予巫溪县**镇**村**组**号赵某某,收取赵某某烟款7500元。
6.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分五次将通过微信购买的“玉溪”、“中华”、“芙蓉王”等香烟卖予巫溪县**镇**煤矿小卖部靳某某,销售金额30300元。案发时徐某某已收取靳某某烟款22500元,靳某某仍有7800元烟款未支付。
2017年1月19日11时许,巫溪县公安局和巫溪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中在巫溪上磺镇广场旁中通快递处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缴获徐某某通过微信用6500元购买的100条“龙凤呈祥”(软朝天门)香烟。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和交易记录、快递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李某某、龚某某、冉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熊德川   
检察官助理:杨  舒   
2017年4月1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