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6********,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9月30日被遵义市正安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乘坐万盛区至南川区大观镇的客车,在车内利用掏包的方式,将被害人尹某某挎包内的960元现金盗走。同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乘坐102路公交车(号牌不详),在车内利用掏包的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某包内的1100元现金盗走,赃款均被陈某某用于日常开支。2017年2月9日陈某某在遵义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三康复区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视频提取笔录、视频文件审看记录、被告人陈某某的户口信息、前科材料;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尹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现场指认笔录两份;
5.视频资料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洁   
2017年3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