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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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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社区**花园**号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0年9月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月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6月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被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镇寻找盗窃目标。同日9时许,钟某某来到**镇**街张某甲家门前,用事先准备的撬棍撬张某甲家大门,但未撬开。后钟某某上楼来到张某乙家,用撬棍撬开大门进入屋内,找寻财物无果后离开。
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又来到**镇**街陈某甲家,用撬棍撬开大门进入屋内,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钯金项链、一对铂金耳钉,离开现场时,被回家的熊某某拦住,后被赶到的民警抓获。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474元、被盗铂金耳钉价值人民币660元、被盗钯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95元。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发票、户口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检验报告、价格鉴证意见书;
7.辨认、提取、现场勘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2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宇   
    
2017年2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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