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本案为何判处缓刑?——郑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持喜,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市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市场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胡象稳,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持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持喜及其辩护人胡象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郑持喜接听父亲郑自洋电话告知其修电动车时被打,遂赶到本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小毛车行”,与车行老板毛某发生争吵、扭打,后被告人郑持喜持水果刀将毛某背部左侧刺伤。

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毛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持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付被害人毛某医药费5万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持喜的近亲属又赔偿被害人毛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持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病历等书证;证人证言、办案、抓获经过;被害人毛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郑持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持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郑持喜犯罪后能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持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颖

人民陪审员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许庆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惠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