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小平(别名:老谢),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居住地重庆市潼南县。
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二个月,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小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谢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小平于2016年3月,经伍某某(已判决)邀约在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某国际负1楼1-66开设的赌场内“占门坐庄”,参与分配抽头渔利。
赌场开设期间累计抽头渔利20万余元。
2016年3月23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捉获同案人伍某某等人和其他参赌人员,并查获部分赌具、赌资及抽头款项。
同年10月1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九龙坡区捉获被告人谢小平,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小平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扑克牌、骰子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兰某某的证言,同案人伍某某、宋某某、陈某、刘某丙、葛某、何某某、陈某某、汤某某、袁某某、卓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谢小平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小平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谢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小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
)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程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霄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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