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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区分主从犯?——董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2-26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伟,男,出生于1974年5月1日,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4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护人吕武宏,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宏亮,男,出生于1978年7月1日,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2011年4月2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3年9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辩护人杨琳,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琳,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国安,男,出生于1982年1月29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辩护人肖庆喜,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护人肖庆喜,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天水,男,出生于1989年9月27日,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辩护人高磊,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磊,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索延华,男,出生于1983年2月7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4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辩护人杨培源,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护人杨培源,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耿洪彪,男,出生于1975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2011年4月2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辩护人宋恒,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恒,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军峰,男,出生于1976年9月4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偃师市。2005年4月28日因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1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明真,女,出生于1983年7月15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16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期限届满,同年8月4日被本院

辩护人王勇,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伟、董宏亮、陈国安、董天水、索延华、耿洪彪、郭军峰、夏明真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田、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伟、董宏亮、陈国安、董天水、索延华、耿洪彪、郭军峰、夏明真及辩护人吕武宏、杨琳、肖庆喜、高磊、杨培源、宋恒、王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董伟自2006年起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央百货”负一楼经营“伟仕”动漫城,先后由被告人陈国安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董宏亮担任经理、被告人董天水担任财务经理、被告人夏明真担任会计、被告人郭军峰、耿洪彪分别担任白班及夜班经理具体负责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伟仕”动漫城放置多台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8月28日,偃师市公安局对该动漫城进行查处时现场扣押具有赌博功能的“黑红梅方”游戏机2台(每台8个操作单元)、“西游记”游戏机8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同类炸弹”游戏机2台(1台8个操作单元、1台10个操作单元)、“水浒传”游戏机10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万王宝藏”游戏机1台(每台8个操作单元)、“海洋之星”游戏机1台(每台16个操作单元)、“幸运QQ”游戏机1台(每台16个操作单元)、“桥牌”游戏机28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至案发时,现有证据已查证涉及赌资人民币1204.04805万元,非法获利191.22445万元。

2、董伟和洛阳市涧西区01号街坊崔治洛(另案处理)于2012年共同投资在洛阳市涧西区“银座”商城三楼经营“新银座”动漫城,法定代表人系崔治洛之妻任艳(另案处理)。在经营期间该动漫城内放置多台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8月2日,该动漫城被延津县公安局查处后承包人员宋海峰、工作人员陈明、王娇、孙冲冲分别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刑。2014年5、6月份,该动漫城迁至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与湖南路交叉口附近一仓库内,由董伟等继续放置多台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索延华和李阳(另案处理)分别担任白班、夜班经理具体负责经营活动,由夏明真担任会计负责记账等财务工作,并定期制作收支报表报任艳、崔治洛审核。2015年8月31日,偃师市公安局对该动漫城进行查处时现场扣押具有赌博功能的“急速名将”游戏机8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黑红梅方”游戏机2台(每台8个操作单元)、“捕鱼”游戏机3台(2台分别有6个操作单元和1台10个操作单元)、“万王宝藏”游戏机1台(每台8个操作单元)、“李逵劈鱼”游戏机1台(每台10个操作单元)、“鳄鱼天堂”游戏机1台(每台8个操作单元)、“桥牌”游戏机15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水浒传”游戏机8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四驱兄弟”游戏机5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至案发时,现有证据已查证涉及赌资人民币2063.975万元,非法获利209.34015万元。

元,非法获利209.34015万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八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张某、李某、胡某、王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照片,账目资料,鉴定意见,查封、冻结、扣押手续,银行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伟、董宏亮、陈国安、董天水、索延华、耿洪彪、郭军峰、夏明真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国家禁止设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董伟、董宏亮、陈国安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董天水、索延华、耿洪彪、郭军峰、夏明真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郭军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八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董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董伟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现场没有发现参赌人员,指控的赌资及非法获利数额鉴定意见的鉴材真实性存在瑕疵,没有具体涉案参赌人员及其它不变证据相互印证。2、董伟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董宏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董宏亮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案中涉案的游戏机未经法定的鉴定程序不能认定为赌博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有人参与赌博。董宏亮虽参与动漫城的管理,但并未参与利润分成,也未领取高额工资,不应当属于共犯。2、董宏亮不属于主犯。3、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陈国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陈国安犯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国安2014年已离开游艺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与陈国安无关。认定陈国安为主犯不能成立,其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在本案中不起作用。

董天水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董天水属于从犯。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索延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索延华属于从犯。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耿洪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耿洪彪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主观方面,耿洪彪没有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耿洪彪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2、即使对其追诉,耿洪彪也属于从犯。

夏明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夏明真属于从犯。2、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董伟自2006年起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87号“中央百货”大楼副一层开办、经营“伟仕”游艺城。后于经营期间,该游艺城陆续设置多台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董宏亮、陈国安、董天水、耿洪彪、郭军峰为该游艺城具体负责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其中,董宏亮为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员工招聘、工资发放等全面工作。陈国安为带班经理,并由董伟安排于2008年开始任法定代表人,后于2014年中秋节辞职,但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天水管理游艺城的账目、营业款,给会计夏明真报账、交营业款。郭军峰、耿洪彪分别为白班经理、夜班经理,负责游艺城白班、夜班的具体事务。被告人夏明真于2014年4月份被董伟聘任为会计,就该游艺城的财务情况为董伟做账,并将营业款打入董伟的银行卡内。2011年4月份、2013年11月份,该游艺城分别被孟津县公安局、偃师市公安局查处,但之后仍继续经营。2015年8月28日,偃师市公安局再次对该游艺城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黑红梅方”游戏机2台(每台8个操作单元)、“西游记”游戏机8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同类炸弹”游戏机2台(1台8个操作单元、1台10个操作单元)、“水浒传”游戏机10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万王宝藏”游戏机1台(8个操作单元)、“海洋之星”游戏机1台(16个操作单元)、“幸运QQ”游戏机1台(16个操作单元)、“桥牌”游戏机28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共计53台赌博游戏机,120个操作单元。在吧台扣押现金14793元,在办公室扣押现金11000元,在地下二层办公室扣押现金27300元,共计53093元。还查获电脑主机3台、监控主机2台。另,根据查获的账目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经鉴定,自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8月27日,该游艺城总净收款为1909492元。

2、被告人董伟与他人合伙于2012年在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46号“银座”商城三楼开办、经营“新银座”动漫游艺厅。后于经营期间,该游艺厅陆续设置多台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8月份,该游艺厅被延津县公安局查处。2014年4月份,该游艺厅迁至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与湖南路交叉口附近一仓库内继续经营。董宏亮为该游艺厅总经理,负责该游艺厅日常管理、员工招聘等全面工作。夏明真作为董伟的会计就该游艺厅的财务情况为董伟做账,并将营业款打入董伟的银行卡内。被告人索延华为该游艺厅白班经理,负责该游艺厅白班的具体事务,还负责给夏明真报账、交营业款。2015年3月份,该游艺厅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查处,但之后仍继续经营。2015年8月31日,偃师市公安局对该游艺厅再次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急速名将”游戏机8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黑红梅方”游戏机2台(每台8个操作单元)、“捕鱼”游戏机3台(2台6个操作单元、1台10个操作单元)、“万王宝藏”游戏机1台(8个操作单元)、“李逵劈鱼”游戏机1台(10个操作单元)、“鳄鱼天堂”游戏机1台(8个操作单元)、“桥牌”游戏机15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水浒传”游戏机8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四驱兄弟”游戏机5台(每台1个操作单元)。共计44台赌博游戏机,100个操作单元。还查获电脑主机2台、监控主机5台。另,根据查获的账目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经鉴定,自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8月28日,该游艺厅总净收款为2081126元。同时,根据查获的利润表显示,2012年开业至案发,该游艺厅利润总额为4473619元。

该游艺厅利润总额为4473619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还查获董伟办公室的苹果牌一体机电脑一台;扣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耿洪彪,实际所有人为董伟的豫C×××××号“捷达”轿车一辆及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洛阳云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董伟的豫C×××××号“江铃全顺”房车一辆;查封董伟名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19号院壹品瀚景1幢1016房产一套;冻结董伟交通银行银行卡(卡号62×××43)卡内资金2757173.89元,董伟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22)卡内资金738880.33元,董伟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43×××23)卡内资金247777.34元,陈国安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04)卡内资金34007.4元,索延华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1081245000093董伟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8月4日,用上述交通银行银行卡在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2488480元。

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2488480元。上述事实,有八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张某、李某、胡某、王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照片,账目资料,鉴定意见,查封、冻结、扣押手续,银行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到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伟在开办的游戏厅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董宏亮、陈国安、董天水、索延华、耿洪彪、郭军峰、夏明真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游戏厅已经营多年,且被查处过。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赌场工作人员的证言、参赌人员的证言及查扣的账目资料,均能够证实本案游戏厅内存在赌博行为。董伟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同时,八名被告人对于本案中查获的游戏机属于赌博机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赌场工作人员的证言及参赌人员的证言,均能够证实本案中查获的游戏机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属于赌博机。因此,董伟辩护人认为董伟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董宏亮辩护人认为指控董宏亮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意见,陈国安辩护人认为指控陈国安犯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耿洪彪辩护人认为耿洪彪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系共同犯罪,其中董伟作为两个游戏厅的老板,董宏亮作为负责两个游戏厅全面工作的总经理,该二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国安、董天水、索延华、耿洪彪、郭军峰、夏明真作为具体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董宏亮辩护人关于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陈国安、董天水、索延华、耿洪彪、夏明真辩护人关于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董宏亮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又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前科,耿洪彪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郭军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八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董伟、董宏亮、董天水、索延华、夏明真辩护人关于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同时,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公安机关在两个游戏厅查获的赌博游戏机、电脑主机、监控主机等属于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在“伟仕”游艺城查获的现金,是游戏厅的营业款,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查获董伟办公室的苹果牌一体机电脑,为夏明真做帐所用,属于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扣押的“捷达”轿车是游戏厅的工作用车,属于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扣押的“江铃全顺”房车是董伟于2015年用经营游戏厅的收入购买,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查封董伟的壹品瀚景1幢1016房产是董伟管理两个游戏厅的办公室,夏明真在该办公室办公,并且用于存放游戏厅的营业款,属于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冻结董伟三张银行卡内的资金是两个游戏厅的收入,陈国安银行卡内的资金是游戏厅的营业款,索延华银行卡内的资金是其在游戏厅工作的工资,均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董伟在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购房款是其经营游戏厅的收入,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董宏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国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董天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索延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耿洪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郭军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夏明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在“伟仕”游艺城查获的53台赌博游戏机,53093元现金,电脑主机3台,监控主机2台;在“新银座”动漫游艺厅查获的44台赌博游戏机,电脑主机2台,监控主机5台;查获董伟办公室的苹果牌一体机电脑一台;扣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耿洪彪,实际所有人为董伟的豫C×××××号“捷达”轿车一辆及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洛阳云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董伟的豫C×××××号“江铃全顺”房车一辆;(前述财物现均扣押于偃师市公安局)查封董伟名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19号院壹品瀚景1幢1016房产一套;冻结董伟交通银行银行卡(卡号62×××43)卡内资金2757173.89元及孳息,董伟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22)卡内资金738880.33元及孳息,董伟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43×××23)卡内资金247777.34元及孳息,陈国安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04)卡内资金34007.4元及孳息,索延华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29)卡内资金17536.77元及孳息均予以没收。董伟在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鲍红霞

审判员高亚飞

人民陪审员田红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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