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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罪犯文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日作出(2007)玉区法刑初字第5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2月29日入监狱服刑。2011年5月26日、2013年9月12日、2014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减刑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提出罪犯文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79.8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文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文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闭燕华

审判员梁秋娟

审判员农克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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