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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操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操某,男,1992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潜山县。2013年4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2014年9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6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潜山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潜山县看守所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操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5月19日晚18时许,被告人操某与余某等人在潜山县城济民医院旁的排挡吃饭喝酒。19时许操某酒后跑至济民医院对面的外环路上随意拦停郑某的白色起亚牌K3轿车,爬上轿车引擎盖,用手砸车引擎盖。后操某强行进入该车驾驶室,并将被害人郑某推出车外,企图发动车辆未果后,继而追逐郑某。随后操某返回轿车附近,爬上该车的引擎盖和车顶部,用脚将车的前挡风玻璃踹裂,将车引擎盖和车顶部踹瘪,导致轿车外部多处受损,车内人员受到惊吓。经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皖H起亚牌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624元。案发后,被告人操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郑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郑某的谅解。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操某在道路上拦截车辆、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操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系累犯。

被告人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19日晚19时许,被告人操某酒后赤裸上身跑至潜山县济民医院对面的外环路上,随意拦停郑某的白色起亚牌K3轿车,爬上轿车引擎盖,用手砸车引擎盖。后操某强行进入该车驾驶室,并将被害人郑某推出车外,企图发动车辆未果后,继而追逐郑某。随后操某又翻上该轿车的引擎盖和车顶部,用脚将车的前挡风玻璃踹裂,将车引擎盖和车顶部踹瘪,导致轿车外部多处受损,车内人员受到惊吓。经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皖H起亚牌K3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624元。案发后,被告人操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郑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郑某的谅解。

另查,案发当日,潜山县公安局民警驾驶警车从潜山县梅城镇济民医院对面的外环路路过的时候,发现操某赤裸上身跳上一辆白色起亚牌K3轿车的车头上,遂下车将操某控制并带走,归案后操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2013)宜刑终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李某、余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操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某在道路上拦截车辆后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操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项  、第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操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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