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单某,女,33岁(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一中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对罪犯单某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单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单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单某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单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单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单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勇
代理审判员王颖君
代理审判员孙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雅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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