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所地浦城县。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被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
2017年2月28日再次被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7年5月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吕某某为顺利承包福建省浦城县杉坊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以及何某多年来对其企业的关照和支持,分别在浦城县城关梦笔路送给时任浦城县九牧镇镇长吕某(已判刑)贿赂款5万元人民币,在浦城县九牧镇党委书记办公室内送给时任九牧镇党委书记吴某(已判刑)贿赂款6万元人民币,以借款名义送给时任九牧镇镇长助理何某(已判刑)贿赂款5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时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吴某、何某等人的证言,人员信息表,福建省浦城县杉坊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银行记账凭证,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3次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吕某某有悔罪表现的情况并结合同意对被告人吕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决定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Op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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