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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雷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鉴其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嘉禾县。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嘉禾县看守所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郴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9年10月7日21时许,周华东(已判刑)与被害人周某甲等人在嘉禾县城维也纳商务会所唱歌时,与嘉禾县含田村人何某某(已判刑)发生口角。周华东与周某甲听说含田村人纠集数十人准备械斗,便电话联系上诉人雷某某等人,要求雷某某等人召集人员赶到维也纳商务会所与对方械斗。雷某某和李志勇(已判刑)等人共纠集二十余人携带凶器分乘四辆车前往维也纳商务会所。当行至离会所不远的酒庄处时,含田村数十人围住雷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对车辆进行砍砸,雷某某往嘉禾大酒店方向开。当车辆行至维也纳会所时,又遭到含田村人打砸,雷某某驾车朝含田村人冲撞逃跑,撞倒返回维也纳会所取包的周某甲所搭乘的摩托车,致周某甲及摩托车司机李某甲倒地受伤。10月12日,周某甲经抢救无效因极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15年5月5日,雷某某到嘉禾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3月7日,雷某某亲属与周某甲亲属周某乙、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147000元,周某乙、唐某某对雷某某表示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尸检报告、鉴定意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据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上诉人雷某某上诉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其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7日21时许,嘉禾县塘村镇西边山村人周华东(已判刑)与周某甲(被害人、男、殁年26岁)等人在嘉禾县城维也纳商务会所唱歌时,与嘉禾县含田村人何某某(已判刑)发生口角。周华东、周某甲听说含田村人纠集人员准备械斗,便电话联系上诉人雷某某和李志勇(已判刑)等人,要雷某某等人召集人员赶到维也纳商务会所。随后,雷某某和李志勇等人分乘四辆车前往维也纳商务会所,雷某某驾驶面包车行驶在最前面,当行至维也纳商务会所附近时,数次遭到含田村数十人用石头、砍刀等对车辆进行砍、砸,雷某某驾车经维也纳商务会所门口后在酒岸酒吧附近掉头,朝维也纳商务会所门口人群冲撞,撞倒相向行驶的摩托车,致司机李某甲和搭乘摩托车的周某甲受伤倒地。10月12日,周某甲经抢救无效因极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15年5月5日,雷某某到嘉禾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2016年3月7日,雷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周某甲亲属周某乙、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经济损失147000元,周某乙、唐某某对雷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嘉禾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及死亡记录:2009年10月12日12时40分,周某甲因极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2、嘉禾县公安局(2009)嘉公刑技(法)第1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死者周某甲因左侧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颞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双侧颞顶叶脑组织严重挫裂伤致极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3、嘉禾县公安局“2009.10.07”维也纳商务会所聚众斗殴案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4、提取笔录和车辆照片:2009年10月29日14时许,公安民警根据李某丙的供述和指认,在嘉禾县钟水乡罗家村罗家水库提取一辆绿色五菱牌无牌照面包车。
5、手机通话详单:2009年10月7日晚,雷某某使用的13667467099手机号码与周华东使用的15973249111手机号码、李志勇使用的15873585688手机号码有多次通话记录。
6、共同作案人周华东的供述:2009年10月7日晚,他和周某甲等人在嘉禾县维也纳商务会所为周华刚过生日。22时许,周某甲等人与一个看场子的含田村人发生矛盾,对方开始召集人,他就用自己的15973249111号码打电话给车头镇的“麻子”(号码是13667467099),要“麻子”喊人过来,“麻子”说马上来。23时许,他听说有人在打架,下到一楼时看见“麻子”从面包车下来,和侯强等人拿着砍刀往维也纳停车场方向追人。因防暴警察来了,“麻子”等人就逃跑了。后他与周某甲等人离开维也纳会所到了“香港摩登”附近,因周某甲发现包落在会所,就和他搭摩托车去找,他到嘉年华酒店就先下了。第二天,李志勇说昨晚“麻子”开车撞到了周某甲的摩托车,把周某甲撞伤了。
7、辨认笔录及照片:2009年10月16日,周华东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对2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中的男子(雷某某)是10月7日晚应他的要求帮忙喊人的“麻子”。
8、共同作案人李志勇的供述:2009年10月7日晚,他的15873585688号码手机接到周某甲的电话,被告知周华东等人在维也纳会所与含田村的人发生冲突,要他喊人过去打架。“麻子”用13667467099号码也打他的电话让他马上带人过去。他到了维也纳会所后发现“麻子”等十多人手持砍刀站在门口,就回去接雷某某,之后他打“麻子”的电话问情况,“麻子”让他到老丰和墟集合,他与雷某某开一辆黑色本田车到老丰和墟,看见有三辆面包车,“麻子”开面包车走在前面,四辆车开到维也纳会所对面马路时,对方三四十个人拿砖块、砍刀砸他们的车,“麻子”带头开到县委附近然后掉头开向维也纳,但再次被对方砸车。于是四辆车开到酒库酒吧附近掉头,这时“麻子”的面包车加速朝站在维也纳大门的对方撞去,结果把一辆摩托车撞倒了。第二天,他才知道摩托车上是周某甲。
9、辨认笔录及照片:2009年11月16日,李志勇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对2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中的男子(雷某某)是“麻子”。
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22时许,“麻子”驾驶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带了五六个人找他是否去维也纳会所砍“阿牛”,然后“麻子”载着他和彭某某等人到了维也纳会所,“麻子”发现了廖海兵、“贤哥”等人,就和车上的人一起持砍刀朝对方追去。后“麻子”接到电话得知“阿牛”等人在召集人手,就将车开到老丰和圩,并打电话联系人。他看见有李某丙、雷某某、李志勇等人,“麻子”开蓝色面包车在前面,车上有他和彭某某等近十人。当四辆车开至维也纳会所对面马路时,对方三十余人向车上丢砖块、石头,“麻子”就开车到县委门口掉头,在维也纳会所门口又被丢砖块,就往前开到酒库酒吧门口掉头,车里的人很气愤,都说要开车去撞人。于是“麻子”加速向维也纳会所门口的人群撞去,结果撞倒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后座的人倒在地上没动了。后来他才知道被撞的人是周某甲。
11、证人彭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23时许,“麻子”和他打电话后开面包车将他接到车头镇老车头桥,他才知道“麻子”之前在维也纳会所与含田村的人打了一架,准备再集合打第二次。到车头镇时已有二十余人,“麻子”开面包车在最前面到维也纳会所门前时,含田村一方拿砖块、砍刀砸车,“麻子”将车开至县委掉头再开向维也纳会所,又遭到砸车,于是又开到酒库酒吧附近掉头,此时“麻子”的车快速朝站在维也纳大门的人群撞去,将一辆摩托车撞倒了,旁边躺了一个男子,他们就开车跑了。
12、辨认笔录及照片:2009年10月27日,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对2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中的男子(雷某某)是“麻子”。
1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晚,他接到李志勇的电话后一起赶到维也纳会所准备打架,后周某甲要他们去丰和圩汇合,李志勇在路上一直与“麻子”联络。汇合后,他们分乘四辆车往维也纳会所,“麻子”开蓝色面包车走在最前面,到维也纳会所后他们遭到对方用石头砸车,之后四辆车到车头镇木材检查站,他听说前面的面包车撞了辆摩托车,就问是谁撞的,“麻子”说“是我撞的怎么啦”。
14、辨认笔录及照片:2009年10月20日,雷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对2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中的男子(雷某某)是“麻子”。
1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23时许,“麻子”打电话向他借车,他将无牌绿色五菱面包车开到丰和圩,发现那里已经有三四十个年轻男子,大多手持砍刀,这才知道“麻子”是借车去打架。约半个小时后,“麻子”告诉他车子被砸了。10月9日下午3、4点,“麻子”告诉他车被藏在钟水乡罗家村罗家水库,他看见车的前保险罩没了,车身多处被砸烂和砍坏。
16、辨认笔录及照片:2009年10月30日,李某丙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对2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中的男子(雷某某)是“麻子”。
1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晚,他女朋友在维也纳会所被一个塘村人骚扰,为此他和周华东等人发生冲突。不久,对方二十多人拿砍刀追砍自己一边的刘嘉舟、李星、廖海兵等人。他打电话让李飞喊人来,共聚集了三四十人到会所门口,他们用砖块等砸对方的车子,对方最前面的一辆面包车就去撞廖海兵等人,他看见面包车撞倒了一辆摩托车,后来听说摩托车上的人死了。
18、证人李某丁的证言:2009年10月的一天晚上,何某某的女朋友在维也纳商务会所被塘村的周华东调戏了。何某某纠集了他和廖海兵、刘嘉舟、李星、周杰等人拿砍刀在维也纳商务会所门前马路人行道上准备与对方斗殴。塘村的人开了面包车来,车上坐满了拿砍刀的人。面包车在冲撞他们的人时撞倒了一辆摩托车,塘村的“小胖”被撞死了。
1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09年10月8日凌晨,他骑摩托车在“香港摩登”门口搭载了二名男子,其中一名在嘉年华酒店下车,另一名要他送到维也纳会所,当他开到距离会所约20米时,看见门口站了很多人,这时一辆面包车以80-90码的速度从靠会所一边快速朝他开来,他躲闪不及被迎面撞上了,当时就晕了过去。
20、证人李某戊的证言:2009年10月8日凌晨,他在新维也纳商务会所门前值班,看见三辆面包车从县委方向朝会所方向开来,驶到前面十字路口转盘时又掉头以很快的速度从马路右道驶向左道,往会所门口的人群冲去,最前面的一辆面包车在门口斑马线上撞倒了一辆摩托车,车被撞翻了20多米,当时摩托车上有二个人。
21、证人李某己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23时许,他在维也纳会所门口看见二三十人拿砖头砸一辆从反方向(会所正门右手边)过来的无牌面包车,突然面包车加大油门撞向砸车的人群,把一辆迎面过来的摩托车撞倒了,摩托车后座的乘客被撞飞了十多米。
22、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郴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嘉禾县人民法院(2010)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华东、李志勇、何某某因本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四年五个月、五年。
23、嘉禾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说明:2015年5月5日11时许,雷某某到嘉禾县公安局投案。
24、嘉禾县人民法院(2008)嘉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雷某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25、嘉禾县公安局户籍资料:证明雷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6、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2016年3月7日,雷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周某甲亲属周某乙、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147000元,周某乙、唐某某对雷某某表示谅解。
27、上诉人雷某某的供述:2009年10月7日晚,他在维也纳商务会所和周某甲、周华东一起玩,周某甲让他将李某乙、彭某某以及塘村的一些人接过来,他开了周某甲的面包车接到李某乙等人,到了维也纳后看到周华东和含田村的人吵架,对方看见他们就走了,周华东等人追了过去,一会儿又回来了。这时有人要他开车到丰和圩,在丰和圩他看见雷某某等很多人,得知周某甲、周华东在维也纳与他人发生冲突,要过去打架,因车子不够,他找李某丙借了辆面包车,然后开车载了李某乙、彭某某等人,一共三辆车去了维也纳。他开车走在最前面,到维也纳门口时,突然有人用砍刀、石头砸他的车,于是他将车掉头往嘉禾宾馆那边走,但是刚调头准备走时就撞到了一辆从嘉禾宾馆往维也纳方向开来的摩托车,并将摩托车撞倒,当时有人拿刀追他的车,他就开车跑了。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某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驾车冲撞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雷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雷某某上诉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其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雷某某虽系受被害人周某甲邀集参与斗殴,但其驾车冲撞他人并致周某甲死亡,周某甲不存在过错,鉴于雷某某犯罪后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雷某某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雷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雷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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