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告人许某某的作用地位比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组织行为主要包含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黄XX、刘XX的供述能够证实,2015年12月11日,即考试前一天,被告人崔XX在组织班主任开会时,暗示作弊的事宜,并明确作弊方式是由学生用手机偷拍试题,发出来后由老师做出答案以后再发给学生。且在案所有班主任的供述都可以证实,12月12日考试进行过程中,被告人崔XX首先提议将大家一起讲试题答案坐出来,并组织大家开始做,自己读题并和被告人张XX负责整理答案,并安排张XX用自己的手机将整理好的答案发到老师的微信群中,后被告人崔XX又要求各班主任将答案发到班内的QQ群里。故,本案中发起、组建此次考试作弊团队并实际指挥的是被告人崔XX,其在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被告人许某某只是受到她的安排做答案,且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莫然、许某某自己的供述能够证实,老师用来做答案的试题并不只是李某某考生发出来的试题。
虽然有证言证实许某某系编导专业的负责人,但是我们不能以职务大小来区别作用地位的大小,应该评判的是每个被告人在此次犯罪行为中的大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此次作弊如果没有崔XX的组织行为,犯罪行为并不完成,被告人许某某在组织考试作弊中的作用地位是比较小的,在量刑时应当有所从轻。
第三、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酌情从轻处理。
1、从犯意来看,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许某某非法获取试卷仅仅是为了让自己培训班的学生取得一个好成绩而已,为了某某学校的整体的利益,并不是为了给自己牟取非法利益而大范围的扩散,主观恶性比较小;
2、从许某某的实施行为来看,一般来讲组织考试作弊都是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但是本案的被告人并没有利用所谓的科技手段诸如无线耳机、反屏蔽设备实施作弊,从各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他们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考生能够将手机带进考场,如果考生无法将手机带进去,此次犯罪行为根本无法进行,应当与一般的有预谋的,有应对、大规模的考试作弊区别开来,且被告人许某某并没有谋取任何暴利。
3、从案件发生的原因来看,艺考作为高考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考场管理规定,考场应有严格的制度。本案案发的原因之一是考场设置的金属探测仪无法检测考生携带手机的行为,手机网络没有进行屏蔽,监考老师亦监考不力。虽然说考场设置的混乱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但是对于中国的考生来讲,没有哪一个人不想考得高分,该国情决定了高考考场必须有严格、公平的竞争环境。该案只要任何一个环节到位,犯罪行为就无法进行下去。辩护人认为,此类现象的发生,需要全社会从深层次思考考试制度,单纯依靠刑罚并不能完全实现其社会功能。
虽然在案的证据无法证实系单位犯罪,但是此次犯罪行为的最终利益获得者是学校,某某学校责任人纵容作弊行为,以及案发后积极处理该事件的客观事实上来看,学校在此事件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让多有的责任都让老师来承担,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此情况,对作为班主任的许某某能够酌情从轻处理。
4、从该起案件的结果来看,被告人许某某获取的国家秘密不属于涉及国防、国家重大经济、科技类秘密等国计民生类国家秘密,主要损害的是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本案能够证实的只有5名考生,作弊范围小,扩散程度小,且5名考生的考试结果已经全部做无效处理,危害后果相对较轻。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的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轻微,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许某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也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此次涉嫌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相信通过此次深刻的教训,即在
看守所羁押一个多月,被告人许某某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绝对不可能再犯。其做所在的社区也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对这样的被告人没有必要利用刑罚去惩罚他,望合议庭能够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让他们的青春年华在监狱中度过!
综上,望贵院能够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谢谢。
审判长,辩护人的第一轮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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