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义乌市公安局稠北派出所协警。
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
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查园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98年,被告人金某被义乌市公安局招聘为协警,在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期间担任稠北派出所机动组组长,负责该所辖区内盗窃、抢劫、诈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抓现行工作。
2008年下半年,方某和尹某合伙在本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647号友谊宾馆经营美容院,从事容留卖淫活动。
因其美容院归属稠北派出所管辖,所以方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金某。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方某在宾王路澳门豆捞饭店请被告人金某吃饭,拜托被告人金某对美容院给予照顾,被告人金某予以答应。
从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4月期间,方某先后送钱给被告人金某,共计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金某在收受方某的好处费后,明知方某在美容院里从事容留卖淫活动却不予查禁。
2009年5月27日,该美容院的容留卖淫活动被义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方某和尹某也因此被义乌市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刑。
2013年2月8日,被告人金某带领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刑拘在逃案犯陈文军。
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金某向本院退赃款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尹某、骆某、楼某的证言,义乌市公安局协警(保安)管理系统信息,义乌市公安局协警员辞退辞职报备表,稠北所协警工勤人员一览表,稠北派出所机动中队队员名单,义乌市公安局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发放表,义乌市公安局协警(保安)八条禁令,严格遵守市局协勤(保安)“八条禁令”保证书,稠北派出所协警队伍绩效考核办法,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陈文军信息表,接处警详情表,辨认笔录,拘留证,逮捕证,事情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金某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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