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
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归案,次日被刑
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永嘉县
看守所。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855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赵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9日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
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从2011年6月开始担任永嘉县
公某某东瓯派出所巡逻队中队长,协助公安民警查处“黄赌毒
”等工作。
后被告人赵某在工作中发现方某等人在其辖区
安丰村内开设赌场。
方某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对其赌场的
“关照”,于2012年下半年先后送给赵某一条软壳中华某某
和现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赵某在收受方某的财物后,
对其开设的赌场知情不报,并为其通风报信,故意包庇方某
等人不受追诉。
直到2013年5月7日,该赌场才被公安机关查获
后方某等人因涉嫌
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
2013年5月8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永嘉县检察院投案
,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同年9月29日,被告人赵某
家属代为退出了赃款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方某、肖某、张某、田某的证言,证明、劳
动合同书、情况说明、案件处理信息、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
书、逮捕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人口信息和抓
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收受
他人财物后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
支持。
被告人赵某虽然是受聘任在永嘉县公某某东瓯派出所
工作,但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案件的防控和日常巡逻,
并协助民警打击卖淫场所和赌场,均属国家侦查机关司法工作
人员的工作范围,故应认定其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鉴于被告
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
首,结合其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决定对被告人赵某予以从
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
月7日止。
二、已退至本院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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