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曹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曹某,男,1966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刑诉(2014)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曹某为改变自己的临时工身份,请托时任博兴县曹王镇党委书记的张某某帮助办理事业编制,向张某某行贿3万元。
 
2011年8月1日,因张某某贪污受贿一案,曹某如实交代了行贿3万元的事实。
 
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曹某被传唤归案并立案侦查。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招用人员登记表、银行卡签收单、个人业务存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办案说明;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电子数据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曹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可以免除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