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个体开发商。
因涉嫌犯
行贿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8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2014)鄂孝感中立刑他字第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由本院受理此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初,被告人彭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孝感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局长周某(另案处理),欲购买该局位于孝感市城区府后街的房产和土地。
2004年4月,双方商定转让价金为80万。
2004年6月,双方最终签定房产土地权出让协议。
协议签定后,被告人彭某请周某打牌,送给周某人民币4000元;同年7月,被告人彭某再次周某的办公室,送给周某人民币10000元。
之后,被告人彭某将该宗房产和土地转让给严某,并承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至2006年,因没有湖北省水文水资源局的批准,不能办理该宗地的相关手续,被告人彭某和严某找到周某,要求周某以职工集资联建房屋的名义协助办理手续,2006年8月18日,周某委托严某全权办理,之后,严某以职工联建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1年,被告人彭某得知孝感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准备搬迁,想购买该局土地,被告人彭某于同年10月请周某打牌,送给周某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协议书,危险房屋通知书,委托代理书,孝感市水文水资源局文件,证人周某、李某、杨某、肖某、严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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