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商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社区社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区**社区**委**组,2016年1月20日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
取保候审。
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由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2月1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商某某在担任鹤岗市兴山区**社区主任期间,在低保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工作职责,致使辖区姜某某等17户在职人员长期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2006年至2015年期间累计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流失587,715.6元。
经侦查,被告人商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被传唤至办案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情况及岗位职责证明、《鹤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违规领取低保人员领取低保金明细等;
2.证人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商某某供述与辩解;
4.鹤岗合兴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受理、核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欣杰
检 察 员:石 健
二○一七年一月四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