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男,黎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原陵水黎族自治县**局**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因涉嫌
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2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7年7月6日至7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2日至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担任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局(以下简称**局)**股负责人,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及年检工作。2015年10月,陈某甲明知**幼儿园存在违规招生办学情形,在未对该园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汇报材料使**幼儿园通过筹设审批。之后,在日常工作及开展未注册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中,陈某甲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对**幼儿园无办学资质、部分教师、保育员无从业资格、违规使用普通客车作校车等违规招生办学行为进行查处及采取相关整治措施,放任**幼儿园违规招生办学三学期,致使2016年6月20日该园一名幼儿郑某甲被遗忘在用于接送幼儿的普通客车内,因中暑致心肺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该事故被中央电视台、海南电视台、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多家媒体负面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1月20日主动向本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信息表、干部履历表、陵水县**局会议记录、陵水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陵水县**局**股工作职责、到案经过、筹设申请、筹设审批、《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徐某某、林某甲、李某某、郑某乙、陈某甲、林某乙、周某某、郑某丙、林某丙、刘某甲、郑某丁、龙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陈某乙、刘某乙、谭某某、王某某、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陵水县**局**股负责人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幼儿园违规招生办学,致一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宝英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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