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
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