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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闵刑初字第79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刑初字第7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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