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洄澜南苑111幢3单元502室;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抓获并羁押于珠海市第一
看守所,同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相瑜、杨程,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
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1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瑞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相瑜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1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
集资诈骗事实
2008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投资做生意、银行转贷、家里造房子需要资金等事实,采取每年支付相应利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建军、何培贤、邵营军、孟国华、朱建国、徐建飞、莫福明、沈伟明、沈江、田叶虎、赵小平、董玉刚、金权、郭惠敏、吴国良、倪秀凤、丁林明、章仲良等多名不特定人员借款人民币1029万元,用于其个人至澳门挥霍及归还前期借款和利息,后因无力偿还而造成损失共869万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以资金紧张、银行转贷等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陈建军人民币34万元,至今未追回。
2.2010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银行转贷等为由,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何培贤人民币450万元,已追回损失50万元,余款400万元无法追回。
3.2012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邵营军人民币70万元,已追回损失60万元,余款10万元无法追回。
4.2012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家里造房子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利息的方式,两次骗取被害人孟国华人民币30万元,已追回损失4万元,余款26万元无法追回。
5.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以家里造房子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朱建国人民币10万元,已追回损失3万元,余款7万元无法追回。
6.2013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徐建飞人民币40万元,已追回损失5万元,余款35万元无法追回。
7.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银行转贷等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莫福明人民币60万元,至今均未追回。
8.2013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家里造房子需要资金、朋友开公司需要资金为由,3次骗取被害人沈伟明人民币44万元,已追回损失1万元,余款43万元无法追回。
9.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江人民币5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10.2013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田叶虎人民币5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11.2013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用于工程款为由,向被害人赵小平骗取人民币10万元,已追回损失2万元,余款8万元无法追回。
12.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董玉刚骗取人民币20万元,已追回损失3万元,17万元无法追回。
13.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银行转贷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权人民币10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14.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单位领导需要资金转贷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惠敏人民币25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15.2013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吴国良人民币共计30万元,已追回损失5万元,余款25万元无法追回。
16.2013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银行转贷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倪秀凤骗取人民币共21万元,已追回损失5万元,余款16万元无法追回。
17.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银行转贷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林明人民币5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18.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领导借款转房贷等为由,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章仲良共计140万元,已追回损失20万元,造成章仲良实际损失120万元。
19.2012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燕军人民币20万元,已追回损失2万元,余款无法追回。
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其工作单位辞去公职后下落不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澳门警方遣返至广东省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集资诈骗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权、董玉刚、郭惠敏、徐建飞、陈建军、倪秀凤、邵营军、沈伟明、沈江、孟国华、吴国良、田叶虎、赵小平、丁林明、来国峰、朱建国、莫福明、何培贤、章仲良、李燕军的陈述,证人陈月乔、沈燕杰、沈旭峰、戚成梁、陈百恩、汪生良、林银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协议,借条,收条,还款保证承诺,银行账户交易,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回单联,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银行汇兑支付往来账凭证,汇款申请书,转账凭条,取款凭条,辞职报告,出入境记录,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贷款诈骗事实
2012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了房屋装修合同、收条等凭据,虚构房屋装修的事实,向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申请个人贷款30万元,并与该行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骗得该行贷款3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贷款诈骗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裘开元、沈仁良、孔莉、沈燕杰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人承诺书,收入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审批书,房屋装修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合同诈骗事实
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杭州萧山海之蓝网吧的事实,向杭州市萧山区萧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个人贷款20万元,在贷款公司向其发放20万元贷款资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至澳门“洗码”和归还个人借款,导致萧山萧然小额贷款公司2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合同诈骗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瞿晶品、沈燕杰、楼金良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收入证明,房产证、行驶证、执法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汇款凭证,存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10月11日止。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各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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