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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杨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xx支行。
负责人翟xx。
委托代理人王x。
委托代理人宗xx。
被告人杨某某,男,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2011年11月24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王x、宗xx、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用同案犯周xx(已判决)提供的伪造的西安市碑林区xx旅游产品经销部工商营业执照等虚假资料,在王xx、白xx的担保下,以被告人杨某某的名义从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分行xx支行骗贷10万元。
被害单位于2009年4月21日向被告人杨某某转款10万元,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犯周xx将赃款分赃并挥霍。
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牛斜村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贷款申请表及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担保人身份证明及收入证明、贷款借据及放款单、商户保证借款及保证合同、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刘xx、王x、周xx的证言;同案犯周xx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贷款诈骗数额巨大,未退赔,认罪态度尚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七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属共同犯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为了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11月24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23日止)。
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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