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
取保候审,2016年2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雇佣无职务证书的船长李某某及无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马某某等人在其所有的鲁荣渔*****船上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被告人许某某未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船员缺乏必要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2014年12月1日,鲁荣渔*****船从荣成市石岛港出海捕捞作业。2014年12月8日18时30分许,鲁荣渔*****船在***海区作业时,船员马某某被网绳缠住脚,拖入海中,溺水死亡。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玉冰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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