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某某村农民。2016年4月2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村某某水泥管厂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过程中履行责任不到位,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专人对天车吊装和悬辊机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协调指挥,导致天车操作工苏某某于2014年7月9日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死亡。
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苏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某某付给苏某某近家属郭某某遗属补助、子女抚养费等所有费用50万元。苏某某近亲属不再追究张某某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直接负责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园园
马 琳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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