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某,绰号彭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巷**号**单元,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社区**路**号**楼**栋**单元,个体工商户。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1月5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开阳县公安局依法
取保候审,同年1月16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2月22日退回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元月至今,被告人彭某某租赁开阳县城关供销社一至二楼开设一家名为“实在家私”的家具销售店。被告人彭某某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资质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租赁的开阳县城关供销社大楼一楼居民住宅区域内搭建活动板房进行木材加工与家具生产活动,由于长期违规作业导致活动板房内电线线路短路,从而引燃内部易燃物品引发火灾,大火从生产车间蔓延整栋居民楼,造成供销社大楼七层居民住宅及小区电缆不同程度毁坏,经鉴定,开阳县供销社城关分社综合楼市场价值减损金额为1175363元,被告人彭某某被烧毁的财物价值共计25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城镇分局说明,房屋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书、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阳供电局火灾损失说明及证明,线路抢修工程预算书,加固专项承包合同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9•11”事故初步调查报告等;
2.被害人邱某某、陈某甲、喻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谭某某、严某某、李某某、邓某某、方某某、徐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宋某某、聂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王某乙、陈某乙、万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鉴定文书:检测报告、火灾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资质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租赁的开阳县城关供销社大楼一楼居民住宅区域内搭建活动板房进行木材加工与家具生产活动,继而引发火灾,造成供销社大楼七层居民住宅及小区电缆、财物不同程度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43396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常钰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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