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满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承德市双滦区XX小区,户籍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XX乡XX村。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公安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6日13时许,位于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厂沟村的**酒业有限公司酒厂院内锅炉发生爆炸,导致酒厂工人王某、肖某某二人在爆炸中当场死亡,另有曹某某、陈某某、朱某某三名工人受伤。经双滦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酒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厂长,受法人代表委托,负责酒厂生产销售安全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是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之规定,雇佣未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锅炉工,对锅炉工未按锅炉额定设计参数及安全技术规定操作的违规行为失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酒业有限公司酒厂发生爆炸的锅炉、房屋等;
2、书证:**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事故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兰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被害人曹某某、陈某某、朱某某三人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
7、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酒业有限公司酒厂院内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之规定,雇佣未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锅炉工,对锅炉工未按锅炉额定设计参数及安全技术规定操作的违规行为失察,致使锅炉爆炸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陈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滦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侠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