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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县律师辩护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重庆市,住四川省。
被告人汪某某,男,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人赵某某,男,出生于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辽宁省。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赵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XX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XX路X段XX号XX城XX栋XX单元XX室家中,使用手机微信向被告人汪某某购买观看淫秽视频的手机应用软件“某某CO”、“XXK”、“某某N”、“某某花”(以下简称“手机APP”)的充值激活码(以下简称“某某密”)后,通过微信交易方式以66元、50元、3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周某、蒋某、张某等人,获得违法所得32600元。
XX年2月至XX年3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XX区XX镇XX村XX路XX号家中,使用手机微信向黄某某贩卖观看淫秽视频的手机“APP”某某密,获得违法所得12095元。
XX年8月至XX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辽宁省XX市XX区XX镇XXXX栋XX单元XX室家中,使用“某某机器人”软件贩卖淫秽视频“某某CO”、“XXK”、“某某N”、“某某花”等手机“APP”某某密,获得违法所得186344元。其中向汪某某贩卖上述手机“APP”某某密获得违法所得7267元。
经巫山县公安局审查鉴定,某某CO”、“XXK”、“某某N”、“某某花”等手机“APP”软件内均含有淫秽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XX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四川省XX市XX路XX段XX号XX城XX栋XX单元XX室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河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路XX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辽宁省XX市XX区XX镇XXXX栋XX单元XX室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32600元、12095元,并自愿缴纳了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给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破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何某、袁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审查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采用手机微信等方式出售观看淫秽视频的手机应用软件激活码收取费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三辩护人提出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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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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