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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以40元的价格将48部淫秽视频文件出售给他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Alpha
  • 2023-07-06
案例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XX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XX〕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XX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某于20XX年10月19日,通过其QQ账号(*********)和微信账号,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将48部视频文件出售给黎某。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审查鉴定,上述48部视频文件均系淫秽物品。
20XX年11月4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X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退缴人民币5,0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黎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受理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调取的微信二维码收款截图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本院审理期间缴纳人民币5,040元,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手机二部及退缴的非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依据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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