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魏某次利用父亲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无业。
2000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魏某从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中辐院医院)副院长田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帮助该医院介绍体检业务可以获得好处费。
 
后魏某将田某介绍给在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煤矿)职保科工作、负责组织职工体检的其父亲魏绍宁,后组织该单位职工在中辐院医院进行体检。
 
事成后,田某在本市小店区中辐院医院其办公室内将好处费25000元交给魏某。
 
2013年期间,魏某再次利用其父亲的职务便利,帮助田某将其父亲所在单位的职工体检介绍至中辐院医院,并于事后在田某办公室内收受好处费16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魏某将涉案赃款41000元上缴至我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记账凭证、现金支票存根、进账单、收款收据、报销单、转账支票、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41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缴了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第一款  、第九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的违法所得41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茆世伟
人民陪审员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李继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段晓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