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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杜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2800元

被告人杜某甲,男,曾用名:杜成宾,1977年12月1日出生。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昊唯、孙敬,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1日被告人杜某甲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化石戈乡承宾摩托车家电商行(以下简称承宾摩托车家电商行),经营摩托车零售、配件、家电。
 
2010年杜某甲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化石戈乡财政所签订网点先行垫付协议书,承宾摩托车家电商行成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010年至2012年间,杜某甲在代理审核并先行垫付财政补贴资金时,采取冒用马某忠、徐某林、徐某龙、马某合、宋某军、闰某林等65户农户身份信息,虚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数量的方法,向化石戈乡财政所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32795.88元,据为己有。
 
2017年3月27日杜某甲到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主动退回了全部犯罪所得。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杜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丽、孟某金、马某忠、徐某林、徐某龙、马某合、宋某军、闰某林等60人的证言,关于阜蒙县化石戈乡霞光家电商店签定网点审核垫付协议的说明,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档案,化石戈财政所记账凭证材料,2010年至2012年家电下乡汇总表,阜新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资料汇总表,杜某甲自首材料,杜某甲返还赃款收据等书证,杜某甲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政府委托从事家电下乡销售审核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贪污公共财产人民币32795.88元,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甲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杜某甲系自首,且已将涉案赃款全部返还,属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适用的法律意见适当,应予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杜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2800元,余款限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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