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某,男,1963年9月9日出生。
因涉嫌犯
贪污罪,于2010年7月28日由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取保候审。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决定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在任本村农电工期间,采取安装电表不入网、收取电费不上交的方式,侵吞本村用电户郭xx上交辉县市电业局的电费3537元、侵吞郭xx上交的电费8820元、侵吞郭xx上交的电费2908元计电费15265元。
案发后,赃款15265元已退到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1)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辉县市电业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辉县市电业局和秦某某签订的电工劳动合同(2)户名郭xx(郭xx)电费通知单2张、郭xx交纳电费记录的清单、户名郭xx(郭xx)的电费通知单(3)辉县市电业局常村供电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二份(4)秦某某的退赃证明,证人郭xx、郭xx、郭xx(又名郭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受国有单位辉县市电业局的委托,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即作为农电工收取电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费不开票或少开票的手段,侵吞国有财物1526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秦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15265元应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秦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六十五元予以追缴(由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