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台前县XX乡XX村村委会委员兼会计。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
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台前县XX乡XX村村委会委员兼会计的职务便利,以本人及家庭成员杨X风、刘X、刘X婷、刘X杰、刘X焱共六人的名义私盖村委会公章办理假移民档案,每人每年补助移民款600元,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补发到2010年第三季度,被告人刘某某共骗取移民款15300元,据为己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吴X亭、杨X民、岳X勇、钱X伟的证言;书证、物证,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台前县XX乡XX村村委会委员兼会计的职务便利,私盖村委会公章,以本人及家庭成员杨X风、刘X、刘X婷、刘X杰、刘X焱共六人的名义办理假移民档案,每人每年补助移民款600元,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补发到2010年第三季度,被告人刘某某共骗取移民款15300元,据为己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吴X亭的证言;证人杨X民的证言;证人岳X勇的证言;证人钱X伟的证言;台前县水利局、台前县财政工资管理中心关于XX乡XX村刘某某领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情况说明;中共XX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刘某某,刘X焱、刘X杰、刘X婷、刘X、杨X风的中国邮政储蓄活期明细表、刘某某及家庭成员(刘X焱、刘X杰、刘X婷、刘X、杨X风)共六人的移民档案材料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台前县XX乡XX村村委员兼会计的职务便利,伪造移民档案,骗取移民补偿款15300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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