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某(又名余某某),男,33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逃税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同王××等人合伙在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苗庄村委开办免烧砖厂,余某某任负责人。
从2006年4月至2008年7月,该厂共生产、销售免烧砖230万块,经税务机关认定其应纳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款共计37090.75元。
2008年7月,经税务部门催缴后,余某某仍拒不缴纳,逃税数额占应交税款的100%。
另查明:2008年12月1日余某某补缴税款10000元。
2009年11月12日余某某补缴行政罚款18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王××等人的证言、催缴通知书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纳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补交部分税款,故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二、逃避税款(下余27090.75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