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赵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
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孙振广,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逃税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振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新野县城开发房地产7处,其中单元楼2栋24套,一般住宅5栋19套,售房金额共计578.6万元,一直没缴纳过税款。
经核算,被告人赵某某应缴纳税款562975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补交20万元。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逃避应纳税款5629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孙振广辩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逃税案查证属实的仅有170余万元,其余款项并未落实;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补缴税款20万元,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新野县城开发房地产多处,售房总金额为177.9万元,赵某某一直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税务部门核算,被告人赵某某应缴纳税款共计167491元,逃避交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更未交纳滞纳金。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并向新野县纪委交纳违纪款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吴××、李××等人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赵某某在新野县城开发房地产的事实。
3、证人于×、梁××等人的证言,证明了经公安机关调查,于青等10户支付被告人赵某某购房款共177.9万元的事实。
4、新野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关于赵某某逃税案税款计算情况等,证明了经税务部门核算,按578.6万元的销售额被告人赵某某应缴纳税款共计562975元;按177.9万元的销售额被告人赵某某应缴纳税款共计167491元;和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赵某某仍未补缴,更未交纳滞纳金的事实。
5、河南省罚没款统一收据,证明了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并向新野县纪委交纳违纪款10万元的事实。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67491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0%,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但指控数额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被告人赵某某虽然供述售房金额高达578.6万元,但其中只有177.9万元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余部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辩护人孙振广辩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补缴税款20万元的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