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宾检刑诉〔2017〕32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金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单元**室。2006年12月9日因涉嫌偷税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宾县公安局经两次依法传唤未到案,2007年12月16日宾县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9月6日因涉嫌逃税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逃税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份,被告人金某某虚开2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0406)013026962-L02、(0406)013026963-L02),税额290,598.30元,用于虚假申报哈尔滨金依包装有限公司进项税,逃税290,598.30元,占应纳税额的75.35%,至今未补交税款。
经侦查,被告人金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在上海市一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2017年12月25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